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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融法庭微教室|第三课不克不及固然将告白公布地间接认定为诉讼法意义上的“条约实行

发布时间:2024-11-21 丨 浏览次数:

  某广告公司(甲市A区)与传媒公司签订了《***电梯媒介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广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甲市B区、C区辖区内发布广告,后因传媒公司未支付广告发布费诉至甲市B区法院。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市B区法院能否直接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而获得管辖权?

  广告公司与传媒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签署的《***电梯媒介广告发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若协商不成,应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球王会综合,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关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应当是书面的明确的约定,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地、发布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为合同履行地。

  因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且履行地点涉及甲市地区几个法院辖区,故无法据此约定确定管辖权,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广告公司诉请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由接收货币方所在地(甲市A区)法院管辖球王会登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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