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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0 87835788球王会全站涉互联网案件 从文明发展到划定规矩重修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与此同时,互联网世界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知识产权经济领域权利义务边界不清晰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涉互联网十大经典案例,对此类案件进行了风险预测,并提出对策建议。
从两间办公室发展到两个庭室、十个数字化法庭,审判人员从当初的6名到如今的22名,从全年收案仅有50件到突破6000件——自199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为全国首批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至今,海淀区法院不断探索研究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化审理程序和审理规则,审理了大量颇有影响力的经典案件、首例案件,为行业发展、技术创新提供了发展动力和规范依据。
在互联网环境下,传统行业开始借助移动互联和通讯工具等开发移动应用程序,发展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新型产业模式。“滴滴打车”项目即属此类。
睿驰公司是“嘀嘀”和“滴滴”文字商标的权利人。睿驰公司认为,小桔公司经营的“滴滴打车”(最初为“嘀嘀打车”)在服务软件程序端显著标注“滴滴”字样,服务内容属于典型的通讯服务,还同时涉及替出租车司机推销、进行商业管理和信息传递等性质的服务,与睿驰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内容存在重合,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小桔公司认为,其对“滴滴”文字和出租车图标的组合使用与原告商标类别不同,服务的性质应属于运输类服务。且“滴滴打车”是互联网和电信服务的使用者,并非提供者。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滴滴打车”服务使用的图文组合标识与睿驰公司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睿驰公司所称其商标涵盖的电信和商务两类商标特点,均非小桔公司服务的主要特征,而是运行方式以及商业性质的共性,因此判决驳回了睿驰公司的诉讼请求球王会全站。
海淀区法院中关村法庭法官陈敏表示,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应仅因其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业务产生的应用程序,就机械地将其归为此类服务,而应从服务的整体进行综合性判断,不能将网络和通信服务的使用者与提供者混为一谈。
思路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是新型网络犯罪中采取多层级架构、以合坛外衣掩盖非法活动本质的典型代表。思路网号称“中国最大的数字高清门户网站”,网络上的诸多盗版高清影片片源均来自思路网。其管理层汇聚了多名IT精英,作案手段隐蔽、犯罪技术含量高,给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查处、法律定性带来新的挑战。
据海淀区法院民五庭法官李囡介绍,周某于2008年注册成立公司,用以经营思路网站,网站内设HDstar论坛。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间,周某雇佣了苏某、曹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影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至HDstar论坛,供2.6万余注册会员下载,并通过在思路网站投放广告、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侵权作品的HDstar论坛与思路网站的运营虽表面独立,但实为一体。HDstar论坛作为内站虽没有广告,但却于其外站思路网站上发布广告,以此达到营利目的。最终,法院认定周某等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李囡表示,此案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可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与借鉴。
极科极客公司是“极路由”路由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极路由”用户在极路由云平台下载“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再通过“极路由”路由器上网,可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爱奇艺公司起诉认为,极科极客公司的行为降低了广告主投放广告的曝光率,严重破坏视频网站的健康生态链和正常商业秩序,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极科极客公司系“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的开发者、上传者,为获取商业利益,利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直接干预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行为,超出正当竞争的合理限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极科极客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此案是首例硬件厂商屏蔽广告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海淀区法院中关村法庭法官姜琨琨介绍说,判决结果意味着拦截视频网站广告的硬件厂商不被法律支持,将影响相关硬件厂商对自身商业模式的调整。
海淀区法院此次发布的涉互联网十大经典案例还包括:“全脑”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杰克·琼斯”商标权纠纷案、“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韩寒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梦幻西游”游戏著作权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新浪“拍客”商标权纠纷案。
海淀区法院副院长张弓表示,在法无明文规定、缺乏在先裁判、新技术新问题冲击等一系列挑战下,该院通过审结一批经典案件和撰写一份份说理严谨、论证充分的精品裁判文书,为全市乃至全国知识产权审判提供了有益参考和借鉴。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经济日益结合,商业模式推陈出新,导致网络环境下的各种侵权纷争不再是简单个案中的利益冲突,其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商业逻辑与法律逻辑的碰撞。
据海淀区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李颖介绍,该院知产审判发展历程与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各个阶段密切相关,如电子书、电子产品的出现,使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大量涌现;而随着电子平台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网络侵犯商标权的案件;网络竞争的激化,使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逐步增多。
其一,查找侵权人比较困难。网络上的身份较难查清,在很多案件中,确立侵权人是法院面临的第一个难题。
其二,侵权形态比较复杂,证据采信标准高。因为涉互联网案件证据的变动性比较强,有伪造的可能,因此使用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是法院常用的一种取证方式球王会官网。另外,许多涉互联网案件需要现场勘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十分必要。
其三,技术性比较强。纷繁复杂的案件背后可能是一些商业模式、新的技术问题,如搜索引擎、广告屏蔽的不正当竞争等,这就需要法官去了解相关市场生态,并在法律上作出精确判断。
其四,网络发展的商业逻辑与法官裁判的法律逻辑的契合问题。随着法律的健全,野蛮生长的网络开始受到一些规则约束。在产业发展与权利人知产权益的保护之间需要一个平衡,这个平衡应由法官来把握和指引。也就是说,市场竞争要遵循商业逻辑,但必要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逻辑也不可或缺。(记者 刘吟秋通讯员 范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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