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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上午,“宜昌市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新闻通气会在城区召开。宜昌市委党组成员球王会注册、总工程师龚万柏介绍市委宣传部副县职干部周欢英,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钟建,市执法支队支队长熊焰,市委市容管理科科长柴政回答记者提问。
《通知》明确,严格执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减量、提质、安全、美观”的设置原则,实现“四严禁一规范一严控”的管理目标。
即:严禁设置楼顶广告、严禁设置T牌广告(主城区)、严禁设置玻璃幕墙广告、严禁设置山体广告;规范临街门店招牌;严控建筑物立面广告。
2、户外招牌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门楣位置,高度不得超过2米。建筑物二层及以上原则上不设置,商业综合体和写字楼等经营单位确有需求的,应由其商管公司或物业公司拟定设置方案,经市委依法许可后设置。
3、户外招牌内容限于单位名称、商号“字号”、标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统一商标注册或授权必须依法标注经营、注册编号的除外)内容。
6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标识尺寸按照建筑高度分类设置,建筑高度高于18米低于或等于54米的,招牌字符最大边长要低于2.5米(包括2.5米) ;建筑高度高于54米低于或等于100米的,招牌字符最大边长低于4米(包括4米);建筑高度高于100米的,招牌字符最大边长低于5米(包括5米)。
5、禁止在灯杆、电杆和电力、通讯、有线、交通信号、邮箱、垃圾箱等各类箱体上以及公交站台顶部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设施。
4、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户外公益性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5、户外公益性广告不得使用易损、易掉色的材料、材质,不得使用贴纸、喷绘布等简易材质制作的临时性条幅、横幅、布幔等公益广告。
《通知》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单位或个人为该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设置方案须经部门许可后,按规定内容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和招牌到期确需延期设置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在许可期满前一个月,向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继续设置。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破损、陈旧、安全隐患等问题,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整修、更换或拆除。
设置期限超过一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其责任主体应每年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进行安全检测,并在申请延期设置时向市委提交安全性评估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其责任主体应当立即整修或拆除。
其中,市委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行业管理和城区(高新区、夷陵区除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工作。负责制定《宜昌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导则及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宣贯和监督检查。负责督导各区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登记管理。负责组织辖区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1月30日,各区部门将对辖区所有户外广告(大型LED电子显示屏)、主次干道临街门店招牌(含建筑物立面、楼顶、裙楼标识字)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各单位将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向广告经营主体、企事业单位球王会官网、市场业主及门店商户宣传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增强法制意识。
同时,相关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确保“四严禁一规范一严控”的管理目标落地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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